(2014)诏民初字第1226号
裁判日期: 2014-09-19
公开日期: 2014-09-29
案件名称
吴细养与沈煌耀、林木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诏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诏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细养,沈煌耀,林木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诏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诏民初字第1226号原告吴细养,男,住诏安县。被告沈煌耀,男,住诏安县。被告林木群,男,住诏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吴细养与被告沈煌耀、林木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因与被告自行和解,于2014年9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依法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细养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75元,减半收取8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沈少辉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九日书记员 沈绪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