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诏民初字第1226号

裁判日期: 2014-09-19

公开日期: 2014-09-29

案件名称

吴细养与沈煌耀、林木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诏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诏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细养,沈煌耀,林木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诏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诏民初字第1226号原告吴细养,男,住诏安县。被告沈煌耀,男,住诏安县。被告林木群,男,住诏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吴细养与被告沈煌耀、林木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因与被告自行和解,于2014年9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依法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细养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75元,减半收取8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沈少辉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九日书记员  沈绪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