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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顺民初字第1185号

裁判日期: 2014-09-19

公开日期: 2014-09-30

案件名称

吴添禄与王文琴、王文英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顺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顺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添禄,王文琴,王文英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顺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顺民初字第1185号原告吴添禄,男,1971年3月3日出生。被告王文琴,女,1976年8月2日出生。被告王文英,女,1973年11月14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添禄与被告王文琴、王文英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添禄于2014年9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主动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添禄撤回对被告王文琴、王文英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吴添禄负担。审判员  庄志鉴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九日书记员  林 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