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顺民初字第1185号
裁判日期: 2014-09-19
公开日期: 2014-09-30
案件名称
吴添禄与王文琴、王文英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顺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顺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添禄,王文琴,王文英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顺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顺民初字第1185号原告吴添禄,男,1971年3月3日出生。被告王文琴,女,1976年8月2日出生。被告王文英,女,1973年11月14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添禄与被告王文琴、王文英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添禄于2014年9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主动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添禄撤回对被告王文琴、王文英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吴添禄负担。审判员 庄志鉴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九日书记员 林 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