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全执字第00595-2号
裁判日期: 2014-09-19
公开日期: 2015-01-20
案件名称
姚大锐与王超、吴亚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2
法院
全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椒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姚大锐,王超,吴亚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全执字第00595-2号申请执行人:姚大锐,男,1983年6月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王超,男,1982年10月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吴亚兰,女,1986年4月出生,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全椒县人民法院(2010)全民一初字第0049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2月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王超银行账户余额9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明瑜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沙沙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