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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阜民特字第00017号

裁判日期: 2014-09-19

公开日期: 2014-11-27

案件名称

韦俊与戚维华实现担保物权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韦俊,戚维华,杨婷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阜民特字第00017号申请人韦俊,市民。委托代理人熊良志、王红霞,江苏鑫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戚维华,市民。被申请人杨婷婷,市民。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韦俊与被申请人戚维华、杨婷婷申请实现担保物权一案中,因被申请人杨婷婷患病在外治疗,暂无法到庭参加诉讼。申请人韦俊于2014年9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韦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韦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韦俊负担(原告已预交)。代理审判员  朱丽雯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曹金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