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东民初字第1293-1号
裁判日期: 2014-09-19
公开日期: 2014-12-27
案件名称
东光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与闫树杰、王培香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光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闫树杰,王培香,吴希建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东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东民初字第1293-1号原告东光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东光县城东环路,组织机构代码10967106-X。法定代表人刘树彬,原告单位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董建新。被告闫树杰,农民。被告王培香,农民。被告吴希建,农民。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三被告银行存款61000元,并已提供相应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三被告银行存款61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耿艺凯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 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