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中民二初字第1220号
裁判日期: 2014-09-19
公开日期: 2014-11-18
案件名称
李卫伟与宋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卫伟,宋成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中民二初字第1220号原告李卫伟,女,1958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被告宋成,男,1980年3月13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卫伟与被告宋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卫伟于2014年9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该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卫伟自愿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卫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卫伟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明俊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武秋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