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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宝刑初字第1627号

裁判日期: 2014-09-19

公开日期: 2014-10-19

案件名称

于怀光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怀光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宝刑初字第1627号公诉机关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于怀光。委托辩护人凌树民,上海市东海律师事务所律师。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宝检诉刑诉(2014)173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于怀光犯盗窃罪,于2014年9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于怀光及其指定辩护人凌树民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于怀光伙同邓某(已判决)、徐荣森、徐飞、徐某、母在海(均另案处理)等人经事先预谋踩点,于2014年4月2日2时许,携带梯子、液压钳等作案工具,驾驶面包车至上海市宝山区罗泾镇集宁路XXX号陈太仓储经营部,采用攀爬梯子、剪断窗栅栏的方法钻窗潜入3号仓库内,窃得型号为LDPE10803-020的塑料粒子169包(价值人民币48,165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尔后,由被告人于怀光联系段某某(已判决)销赃,段某某又帮助被告人于怀光联系叶某某(已判决),叶某某答应以每包180元的价格收购,双方约定在上海市嘉定区宝钱公路、新宝路口北侧露天停车场内交易。交易过程中,叶某某叫来吴某某帮忙运货,后被告人于怀光等人被巡逻至此的民警发现,邓某被民警当场抓获,被告人于怀光等人逃逸。2014年5月27日,被告人于怀光被公安机关抓获,其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于怀光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单位员工施骏的陈述,证人吴某某、邓某、徐某、段某某、叶某某的证言及吴某某、邓某、段某某、叶某某的辨认笔录,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出具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出具的《清点记录》、《扣押清单》、《扣押笔录》、《发还清单》及照片,宝山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物品财产价格鉴定结论书》,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出具的《刑事判决书》、上海市监狱管理局出具的《假释证明书(存根)》,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出具的《工作情况》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于怀光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司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依法予以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于怀光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于怀光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以依法从轻处罚。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为保护公私财产不受侵犯,维护社会管理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于怀光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5月27日起至2017年11月26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二、扣押在案的犯罪工具依法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代理审判员 于 静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吴文倩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