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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德中民辖终字第158号

裁判日期: 2014-09-19

公开日期: 2014-11-11

案件名称

德州天衢工业园管理委员会与德州天勤实业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德州天勤实业有限公司,德州天衢工业园管理委员会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德中民辖终字第15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德州天勤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天衢工业园(格瑞德路16号)法定代表人李玮,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德州天衢工业园管理委员会,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湖滨北路99号。法定代表人郑茂侠,该管委会主任。委托代理人崔古平,山东古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文才,山东古平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德州天勤实业有限公司因不服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2014)德城民初字第189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理由为,被上诉人提起的(2014)德城民初字第1896号、第1897号、第1898号、第1899号四起案件系基于同一份委托建设协议产生的纠纷,该协议标的额666.79万元,四起案件法律关系相同,当事人相同,案件性质相同,应该合并审理。被上诉人人为拆成四起案件分别起诉,系故意规避民诉法和级别管辖的规定。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案件合并移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本院在审查期间,被上诉人德州天衢工业园管理委员会以市政府工作组出面调解为由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被上诉人德州天衢工业园管理委员会自愿撤回起诉,是民事诉讼法根据处分原则赋予当事人的一项基本诉讼权利,是基于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对诉讼权利的自治处分,撤回起诉的理由和目的合法正当,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利益或他人的合法权益,人民法院应予准许。当事人选择协调方式解决纠纷,有利于增强团结、化解争议,节约诉讼成本,促进社会和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被上诉人德州天衢工业园管理委员会撤回起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延军审判员  郝全树审判员  吴东锋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九日书记员  高 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