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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谷法执字第219号

裁判日期: 2014-09-19

公开日期: 2014-10-27

案件名称

刑事执行案件裁定书

法院

甘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曲四求,蒋新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甘肃省甘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谷法执字第219号申请执行人曲四求,男,出生于1977年3月29日,汉族,甘谷县人,农民。被执行人蒋新建,男,出生于1966年2月6日,汉族,甘谷县人,居民,正在服刑。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曲四求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蒋新建刑附民赔偿纠纷一案的甘谷县人民法院(2014)谷刑初字第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确定:由蒋新建赔偿曲四求各种费用共计342815.05元及利息。由于被执行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未自觉执行,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5月3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蒋新建正在服刑,其妻武芳玲已下岗多年,靠打零工维持生活。全家系低保户。家中也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甘肃省甘谷县人民法院(2014)谷刑初字第8号刑附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谢江明审 判 员  杨正红代理审判员  艾亚宏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利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