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珠香法民二初字第2149号
裁判日期: 2014-09-19
公开日期: 2014-12-10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与钟林、周艳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钟林,周艳,蒋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珠香法民二初字第2149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住所地:珠海市。负责人:司徒沃巨,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郑逸天,广东东方昆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雄,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员工。被告:钟林,男,汉族,1984年1月8日出生,住所地:湖北省石首市。被告:周艳,女,汉族,1980年8月10日出生,住所地:四川省资中县。被告:蒋华,女,汉族,1978年1月22日出生,住所地:珠海市香洲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诉被告钟林、被告周艳、被告蒋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于2014年9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处分诉权的行为,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576元,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负担。审判员 赵建强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 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