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栖执字第900-1号
裁判日期: 2014-09-19
公开日期: 2014-12-09
案件名称
执行案裁定书17
法院
栖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栖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核工业烟台同兴实业有限公司,江苏星辰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栖执字第900-1号申请执行人核工业烟台同兴实业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江苏星辰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栖霞市人民法院制作的(2013)栖商初字第64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继续冻结被执行人江苏星辰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榆文化路支行553458209083账户上的存款45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胡海滨审判员 王绍强审判员 李翔飞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九日书记员 初 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