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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金民保字第15号

裁判日期: 2014-09-19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河南融金置业有限公司与宋增明股权转让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河南融金置业有限公司,宋增明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金民保字第15号申请人河南融金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被申请人宋增明。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发生股权转让纠纷,于2014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采取诉前保全措施,冻结被申请人持有的郑州好易家商贸有限公司2.08%的股份,冻结标的225万元。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1、冻结被申请人持有的郑州好易家商贸有限公司2.08%的股份。2、查封担保人三门峡广宇生物制药有限公司名下位于××的土地【土地证号:渑国用(2012)第0**号】。3、查封担保人三门峡广宇生物制药有限公司名下位于××产权证号:渑房权证字第027**号-××号)。申请人应当在采取措施后30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作出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时连涛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九日书记员  赵淑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