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高民(商)申字第3456号

裁判日期: 2014-09-19

公开日期: 2014-09-19

案件名称

郭莎莉抵押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郭莎莉,邵静玲

案由

抵押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高民(商)申字第345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郭莎莉,女,1961年8月5日出生,汉族,北京麦当劳食品有限公司退休干部。委托代理人:姚文初,男,1980年9月6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邵静玲,女,1966年10月3日出生。再审申请人郭莎莉因与被申请人邵静玲抵押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2)一中民终字第149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郭莎莉申请再审称: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依法应予改判。邵静玲答辩请求法院驳回申请人的再审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对自己的诉讼主张有提供证据的责任,否则应当承担不利后果。申请人郭莎莉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判决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上是正确的,故申请人郭莎莉的再审申请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申请人郭莎莉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郭莎莉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刘 珊审判员 林 涛审判员 李宝刚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 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