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舒民调确字第00002号
裁判日期: 2014-09-19
公开日期: 2014-10-24
案件名称
申请人储召兵、曹长芬司法确认裁定书
法院
舒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储召兵,曹长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司 法 确 认 裁 定 书(2014)舒民调确字第00002号申请人:储召兵。申请人:曹长芬。申请人储召兵、曹长芬于2014年9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确认双方达成的调解协议。本院于2014年9月19日受理了本案,依法指定审判员毛方建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查明,申请人曹长芬因经营缺少资金,先后向申请人储召兵借款280000元,口头约定借款月利率2%。2013年9月3日经核算,曹长芬将利息付清,并出具一张280000元的借条。此后,储召兵多次催要,曹长芬均未能及时履行还款义务。该民间借贷纠纷经舒城县山七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于2014年9月2日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曹长芬承诺在农历今年年底前全部还清贰拾捌万元欠款。具体还款时间为:2014年10月1日之前付捌万元;2014年12月31日前付壹拾万元;2015年2月10日前付壹拾万元。二、曹长芬自2013年9月3日起,按月利率2分支付利息,直至全部款项还清为止。三、如因双方之间借贷产生的一切合理费用,均有曹长芬承担。履行协议的方式、时限按本协议履行。本院审查认为,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储召兵、曹长芬于2014年9月2日达成的上述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自作出之日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毛方建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新年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