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槐民初字第2105-1号
裁判日期: 2014-09-19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盖建军与韩凯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盖建军,韩凯,中国人民解放军济南军区空军审计处,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槐民初字第2105-1号原告盖建军,女,1966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委托代理人马艺茹,山东融冠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孙丽娜,山东融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韩凯,男,1990年10月4日出生,汉族,济空后勤部警勤连。被告中国人民解放军济南军区空军审计处(94201部队),住所地济南市。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盖建军诉被告韩凯、中国人民解放军济南军区空军审计处(94201部队)、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受理后,原告盖建军以其鉴定未到时间为由向本院申请中止审理本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审理。审判员 高峰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