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神执字第02149-2号
裁判日期: 2014-09-19
公开日期: 2014-10-23
案件名称
王云娥与高永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云娥,高永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神执字第02149-2号申请执行人王云娥,女,1960年1月25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被执行人高永峰,男,1975年7月9日出生,汉族,神木县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4日作出的(2014)神民初字第02006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王云娥与高永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责令被执行人支付申请人借款本金64元及利息(利息从2012年11月25日起算至本金偿还完毕之日止,月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并由高永峰负担案件受理费5100元、保全费2040元、申请执行费6720元,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偿还义务。本院于2014年2月11日作出(2014)神民初字第02006-1号民事裁定书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高永峰自己所有的位于西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凤城四路以南,明光路以北3-12704室房屋一套(合同证号:Y11096353,预售证号:2009108),本院依法委托神木县华夏房地产价格评估有限公司对该房屋及其装修附着物予以估价、最终评估总价值为人民币806682元。后本院于2014年7月23日依法按照评估价格806682元为起拍价拍卖了该房产,最终依起拍价806682元流拍。申请执行人王云娥于2014年7月25日申请依照流拍价806682元以物抵债,抵偿被执行高永峰所欠其借款本金64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2年11月25日起算至2014年7月25日止,月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按照2%计算共计896000元,以及本案案件受理费5100元、保全费2040元、本案申请执行费6720元。本院向申请执行人王云娥交付了该房屋,本案至此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神民初字第0200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解光勤审判员 徐 鹏审判员 刘云飞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九日书记员 杨晟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