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台天民初字第1053号
裁判日期: 2014-09-19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余某与陈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某,陈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台天民初字第1053号原告:余某,居民。被告:陈某甲,居民。原告余某与被告陈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林军营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9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余某起诉称:原、被告在同一单位工作时认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女儿陈某乙,现就读于中国计量学院。婚后原告发现双方性格不合,被告经常因家庭琐事动手殴打原告。特别是被告自2006年开始染上赌博后,更是将家庭多数收入花费于在外玩乐赌博,对家庭毫无责任感,对女儿也不尽抚养义务。因原告及其亲属多次劝导无果,双方曾于2012年11月20日签订离婚协议书,但被告又拒绝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手续。此后,被告依然赌性不改,原告劝其悔改,但被告竟以殴打原告相回应,原告为此曾多次向公安机关报案。2014年3月份,被告曾出具保证书承诺改变自身的不良行为,但事后被告依然我行我素。原、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无夫妻共同财产、共同债权、共同债务。原告认为,因被告经常殴打原告,不尽家庭义务,导致夫妻感情破裂。故现向法院起诉要求判决原、被告离婚。被告陈某甲答辩称:原告陈述的双方认识、结婚登记、生育女儿、无夫妻某,但答辩人没有经常在外玩乐赌博,更没有殴打原告,双方有夫妻共同财产、共同债务,但不在本案主张。因答辩人患有精神疾病,离婚协议书和保证书是答辩人在神智不清时所写的。答辩人虽偶尔搓搓小麻将,但也是积极履行家庭义务,抚养女儿的,婚后双方虽因家庭事务吵架,但只要双方多沟通,多为女儿的健康成长考虑,夫妻和好是有可能的。故要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原告余某与被告陈某甲在单位工作时认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女儿陈某乙,现就读于中国计量学院。2012年11月20日,原、被告曾就离婚事宜达成自愿离婚协议书一份,但未实际履行。被告在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曾患有精神疾病。双方无夫妻共同债权。双方在婚后共同生活期间因家庭事务发生吵架,原告曾为此多次向公安机关报案。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结婚证、常住人口登记卡、自愿离婚协议书、保证书、证明书各一份、照片一组、手机短信一组,被告提供的台州市第二人民医院门诊病历一份及原、被告的当庭陈述予以证实。本院认为:是否准予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作为衡量标准。本案原、被告经政府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系合法的夫妻关系。婚后双方虽有矛盾,但尚未达到夫妻感情破裂的程度。原告主张被告实施家庭暴力导致夫妻感情破裂,但未提供相关有效证据予以证实,故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本院认为,只要原、被告双方能够珍惜彼此之间的感情,相互体谅,多为女儿的健康成长考虑,双方和好还是有可能的。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余某要求与被告陈某甲离婚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人民币依法减半收取人民币150元,由原告余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上诉状递交之日起七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具体金额由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开户银行:台州市农行,帐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审 判 员 林军营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九日代书记员 奚冰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