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狮执字第00496号
裁判日期: 2014-09-19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铜陵安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铜陵市运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铜陵天井第一楼餐饮有限责任公司、XX光、闻银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狮子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铜陵安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XX光,闻银峰,铜陵市运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铜陵天井第一楼餐饮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狮子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狮执字第00496号申请执行人:铜陵安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军,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梁志民,安徽创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XX光被执行人:闻银峰被执行人:铜陵市运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XX光,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铜陵天井第一楼餐饮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徐光发,该公司总经理。关于铜陵安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XX光、闻银峰、铜陵市运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铜陵天井第一楼餐饮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狮民二初字第0017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4年7月23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约定:以铜陵市运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铜陵市狮子山区铜霞新村74栋二层网点房作价1353773元抵偿所欠铜陵安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债务本金及利息共计1353773元。因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01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以铜陵市运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铜陵市狮子山区铜霞新村74栋二层网点房作价1353773元抵偿所欠铜陵安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债务本金及利息共计1353773元。二、申请执行人铜陵安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可持本裁定书到有关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坦文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九日书记员 吴跃强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01条——经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同意,可以不经拍卖、变卖,直接将被执行人的财产作价交申请执行人抵偿债务,对剩余债务,被执行人应当继续清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动产拍卖成交或者抵债后,其所有权自该动产交付时起转移给买受人或者承受人。不动产、有登记的特定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拍卖成交或者抵债后,该不动产、特定动产的所有权、其他财产权自拍卖成交或者抵债裁定送达买受人或者承受人时起转移。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