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杭上商初字第1873号
裁判日期: 2014-09-19
公开日期: 2014-11-10
案件名称
柴少骏与沈华、浙XX圣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柴少骏,沈华,浙XX圣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杭上商初字第1873号原告:柴少骏。被告:沈华。被告:浙XX圣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俞强。本院在审理原告柴少骏诉被告沈华、被告浙XX圣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本院依法通知,原告柴少骏不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申请缓交、减交或免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方亚新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九日书记员 童晓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