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甬仑执民字第2059号
裁判日期: 2014-09-19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房艳兵与孙乐、王银元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甬仑执民字第2059号申请执行人房艳兵,住安徽省怀远县。被执行人孙乐,住毕节市。被执行人王银元,住毕节市。被执行人邱凯,住毕节市。被执行人王学,住毕节市。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房艳兵与被执行人孙乐、王银元、邱凯、王学寻衅滋事罪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故对该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2014)甬仑执民字第2059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的,可以请求法院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虞文君审判员 赵 涛审判员 曹得胜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九日书记员 袁 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