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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岚民保字第275-2号

裁判日期: 2014-09-19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郑强与许明、王汝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郑强,许明,王汝团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民 事 裁 定 书(2014)岚民保字第275-2号申请人郑强。被申请人许明。被申请人王汝团。申请人郑强与被申请人许明、王汝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17日作出(2014)岚民保字第275-1号民事裁定书。现被申请人王汝团提供4000元现金担保,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王汝团所有的内燃观光车一辆的扣押。代理审判员  于红梅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李 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