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金义知民初字第487号
裁判日期: 2014-09-19
公开日期: 2014-10-17
案件名称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义乌天籁娱乐有限公司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义乌天籁娱乐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金义知民初字第487号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法定代表人:王化鹏。委托代理人:王利民。被告:义乌天籁娱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舒展。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诉被告义乌天籁娱乐有限公司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于2014年9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 婷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贾晨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