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莆刑执字第992号

裁判日期: 2014-09-19

公开日期: 2014-11-18

案件名称

林家斌犯故意伤害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莆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林家斌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莆刑执字第992号罪犯林家斌,男,1987年11月2日出生,福建省福清市人,汉族,小学文化,现在福建省莆田监狱四监区服刑。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2月28日作出(2007)榕刑初字第257号刑事判决,以该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4月2日作出(2008)闽刑终字第133号刑事判决,以该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其刑期自2007年7月11日起至2017年7月10日止。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罪犯林家斌于2008年4月30日交付莆田监狱执行劳动改造。在服刑期间,我院于2010年8月3日作出(2010)莆刑执字第880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又于2012年5月22日作出(2012)莆刑执字第673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其刑期自2007年7月11日起至2015年9月10日止。执行机关莆田监狱于2014年9月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福建省莆田监狱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该犯在服刑期间表现的有关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罪犯林家斌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自2012年3月至2014年5月累计达标分22.6分。2012年度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3年度被评为监狱年度表扬。以上事实有在押罪犯改造情况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林家斌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林家斌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其刑期自2007年7月11日起至2014年10月1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郑玉步代理审判员  郑飞鹏代理审判员  柯萍萍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刘浪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