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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二中民终字第09471号

裁判日期: 2014-09-19

公开日期: 2015-05-04

案件名称

北京国瑞兴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与樊星等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北京国瑞兴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樊星,孙斐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二中民终字第0947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国瑞兴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珠市口东大街15号1号楼3层301-309室。法定代表人郝振河,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志刚,北京百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胡晓峰,北京百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樊星,男,1981年8月23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孙斐,女,1981年1月3日出生。二被上诉人之委托代理人杨辉,北京市义方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北京国瑞兴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因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14)东民初字第052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北京国瑞兴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于2014年9月18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理认为,北京国瑞兴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撤回上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准予北京国瑞兴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一审案件受理费539元,由北京国瑞兴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于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25元,由北京国瑞兴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羽红代理审判员  朱善德代理审判员  纪灵筠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高 磊书 记 员  马博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