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沧刑执字第1229号
裁判日期: 2014-09-19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郭长友减刑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沧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郭长友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沧刑执字第1229号罪犯郭长友,又名郭俊,男,1981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黑龙江省双鸭山市人,现在河北省沧南监狱服刑。本院于2009年1月9日作出(2009)沧刑初字第11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郭长友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刑期自2008年7月30日起至2023年7月29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2年4月21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二年。执行机关河北省沧南监狱于2014年8月28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河北省沧南监狱提出,罪犯郭长友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共获得表扬奖励6次、记功奖励2次,被评为狱级改造积极分子2次。经审理查明,罪犯郭长友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2年3月18日、7月7日、11月30日,2013年2月28日、5月31日,2014年1月20日,共获得表扬奖励6次;2013年10月20日、2014年4月20日共获得记功奖励2次;2013年1月25日、2014年1月30日共被评为狱级改造积极分子2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交的干警证明人夏巡、冯彬及罪犯证明人赵磊、郭云福的证明材料,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减刑审核评议表和减刑审批表及沧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书附卷予以证实,应予认定。本院认为,罪犯郭长友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悔改表现突出,依法可予以减刑。依据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1997)6号)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郭长友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刑期至2019年7月2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俊通审判员 王 萍审判员 苗萍萍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文秀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