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碑执字第02375号
裁判日期: 2014-09-19
公开日期: 2014-11-2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卓儒、郭建华与被执行人李天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卓儒,郭建华,李天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碑执字第02375号申请执行人李卓儒(又名李曼锡),男,1952年4月1日出生,汉族,原西安第四制药厂工人。申请执行人郭建华,女,1952年8月26日出生,汉族,西安第四制药厂幼儿园教师,系李卓儒之妻。被执行人李天明,男,1956年4月5日出生,汉族,铁道部电气化工程局二处四段内退职工。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卓儒、郭建华与被执行人李天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生效的本院(2011)碑民再字第00013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期履行通知书,现被执行人已履行了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1)碑民再字第0001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执行长 秦 勇执行员 杨子江执行员 胡跃岗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海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