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岩刑执字第4002号
裁判日期: 2014-09-19
公开日期: 2014-10-14
案件名称
邱瑞祥盗窃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龙岩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邱瑞祥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岩刑执字第4002号罪犯邱瑞祥,男,1975年10月9日出生,汉族,出生地福建省连城县,小学文化,现在福建省龙岩监狱服刑。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9日作出(2012)杭刑初字第33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邱瑞祥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5000元,共同退赔24426元给被害人。宣判后,被告人邱瑞祥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2年12月10日作出(2012)岩刑终字第273号刑事裁定,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刑期执行至2016年10月27日。执行机关福建省龙岩监狱因罪犯邱瑞祥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4年8月27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邱瑞祥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二〇一三年二月至二〇一四年六月累计获得达标分九点六分,获得二〇一三年监狱表扬。另查明,罪犯邱瑞祥自2013年2月至2014年6月共入账7500元。此次减刑缴交罚金1600元。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帐户清单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邱瑞祥确有执行能力而不积极执行财产刑,其悔改表现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邱瑞祥不予减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詹跃忠审 判 员 陈 斌代理审判员 陈碧英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涂秀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