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甬余陆商初字第270号
裁判日期: 2014-09-19
公开日期: 2014-09-28
案件名称
余志龙、余惠珍与余依挺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志龙,余惠珍,余依挺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甬余陆商初字第270号原告:余志龙。原告:余惠珍。两原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汪叶静。两原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施维靖。被告:余依挺。委托代理人:管其炳。本院在审理原告余志龙、原告余惠珍与被告余依挺不当得利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余志龙、原告余惠珍于2014年9月19日共同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余志龙、原告余惠珍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志龙、原告余惠珍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余志龙、原告余惠珍共同负担。审 判 长 严 波代理审判员 密锜淋人民陪审员 姜加良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九日代书 记员 朱黎英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