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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甬余陆商初字第270号

裁判日期: 2014-09-19

公开日期: 2014-09-28

案件名称

余志龙、余惠珍与余依挺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志龙,余惠珍,余依挺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甬余陆商初字第270号原告:余志龙。原告:余惠珍。两原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汪叶静。两原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施维靖。被告:余依挺。委托代理人:管其炳。本院在审理原告余志龙、原告余惠珍与被告余依挺不当得利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余志龙、原告余惠珍于2014年9月19日共同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余志龙、原告余惠珍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志龙、原告余惠珍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余志龙、原告余惠珍共同负担。审 判 长  严 波代理审判员  密锜淋人民陪审员  姜加良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九日代书 记员  朱黎英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