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红花民初字第68号

裁判日期: 2014-09-19

公开日期: 2014-09-22

案件名称

刘兴虎诉苏海荣、阳光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红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XX,苏XX,XX财产保险股份公司甘肃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红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红花民初字第68号原告刘XX,男,生于19XX年X月XX日,汉族,兰州市红古区平安镇XX村村民,住该村XX号。被告苏XX,男,生于19XX年XX月XX日,汉族,兰州市红古区平安镇XX村村民,住该村。被告XX财产保险股份公司甘肃分公司(简称XX保险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火车站西路XXX号电信大厦X层。法定代表人任X,该公司副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刘XX诉被告苏XX、XX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XX于2014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撤诉是当事人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本案中,被告XX保险公司已赔偿原告的损失。原告刘XX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77元,减半收取939元,由原告刘XX承担。代理审判员  贺俊先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李翠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