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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霞民初字第1531号

裁判日期: 2014-09-19

公开日期: 2014-10-31

案件名称

叶兆众与王兴前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霞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霞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兆众,王兴前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霞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霞民初字第1531号原告叶兆众,男,1966年11月6日生,汉族,霞浦县人,住霞浦县。被告王兴前,男,1985年11月1日生,汉族,霞浦县人,住霞浦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叶兆众诉被告王兴前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叶兆众经本院传票传唤,于2014年9月19日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告未按时到庭参加诉讼,依法可以视为自动撤诉。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572元,减半收取1286元,由原告叶兆众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光雄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陆晓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