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霞民初字第1531号
裁判日期: 2014-09-19
公开日期: 2014-10-31
案件名称
叶兆众与王兴前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霞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霞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兆众,王兴前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霞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霞民初字第1531号原告叶兆众,男,1966年11月6日生,汉族,霞浦县人,住霞浦县。被告王兴前,男,1985年11月1日生,汉族,霞浦县人,住霞浦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叶兆众诉被告王兴前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叶兆众经本院传票传唤,于2014年9月19日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告未按时到庭参加诉讼,依法可以视为自动撤诉。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572元,减半收取1286元,由原告叶兆众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光雄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陆晓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