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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高民(商)申字第3463号

裁判日期: 2014-09-19

公开日期: 2014-09-19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崇文门支行借款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崇文门支行,汤黎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高民(商)申字第346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崇文门支行,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崇文门外大街18号1幢1层。负责人:付颖,行长。委托代理人:刘长虹,男,1977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资产处置部职员,住北京市丰台区路口东里7号楼2门203号。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汤黎明,女,1971年3月27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刘国军,北京市隆平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崇文门支行(以下简称农行崇文门支行)因与被申请人汤黎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3)二中民终字第023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农行崇文门支行申请再审称:二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依法应予改判。汤黎明答辩请求法院驳回申请人的再审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对自己的诉讼主张有提供证据的责任,否则应当承担不利后果。申请人农行崇文门支行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判决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上是正确的,故申请人农行崇文门支行的再审申请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申请人农行崇文门支行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农行崇文门支行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刘 珊审判员 林 涛审判员 李宝刚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 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