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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龙民二初字第739号

裁判日期: 2014-09-19

公开日期: 2014-10-17

案件名称

黄成孝与林兰花与周植祺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植祺,黄成孝,林兰花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龙民二初字第739号原告周植祺。被告黄成孝。被告林兰花。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植祺与被告黄成孝、林兰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植祺于2014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是对其诉权的合法处分,且没有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植祺撤回起诉。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888元,由原告周植祺负担。审判员  冯琳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九日书记员  许翔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