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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沙湾刑初字第50号

裁判日期: 2014-09-19

公开日期: 2014-10-11

案件名称

姜某某、许某、陈某甲、杜某某、章某、罗某、赵某甲、李某甲、李甲、张甲犯开设赌场罪刑事判决书

法院

乐山市沙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某某,许某,陈某甲,杜某某,章某,罗某,赵某甲,李某甲,李甲,张甲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全文

四川省乐山市沙湾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沙湾刑初字第50号公诉机关乐山市沙湾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姜某某。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3年8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9日被取保候审。2014年9月19日经本院决定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沙湾区看守所。被告人许某。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3年8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9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陈某甲。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6月25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杜某某。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3年8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30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章某。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3年8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罗某。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3年8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9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赵某甲。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3年8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30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李某甲。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3年8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9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李甲。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3年8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9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张甲。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8月6日被取保候审。乐山市沙湾区人民检察院以乐沙检刑诉(2014)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姜某某、许某、陈某甲、杜某某、章某、罗某、赵某甲、李某甲、李甲、张甲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9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乐山市沙湾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XX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姜某某、杜某某、陈某甲、许某、章某、罗某、赵某甲、李某甲、李甲、张甲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8月初,被告人姜某某、杜某某、陈某甲、许某、章某共谋“入股”开设赌场“抽头”渔利,所得营利“股东”平分,先后在沙湾城区赵某乙出租房内、沫若苑沫若会所34楼1号包间、沫若印象茶楼三楼包间开设赌场,组织人员聚众以“推马股”方式赌博。期间,被告人罗某、赵某甲、李甲、李某甲、张甲陆续加入成为新股东,赌场雇佣程甲负责管理,程乙、曹某某负责“抽头”,王某、李某乙、雷某负责“望风”。在赌博过程中,由股东按编号轮流坐庄,程甲、曹某某从参赌人员所赢钱款中每100元抽取5元,抽满2000元由程乙或其他股东交给王某保管,待每场赌博结束后,将抽取的全部现金扣除各项开支后,按“股东”人数平均分配。2013年8月15日13时许,姜某某、杜某某、陈某甲、许某、章某、罗某、赵某甲、李甲、李某甲、张甲在沫水印象茶楼三楼包间内组织聚众赌博时被民警当场抓获,同时民警在赌场外将王某抓获,从其保管的挎包内查获当天赌场抽取的营利8000元。本院另查明,2013年8月15日民警在沫水印象茶楼三楼包间赌场内抓获被告人李某甲时从其身上查获赌资34160元,并在该赌场内查获赌资21730元、赌具骰盅一个、骰子二粒、“姚记”扑克一副及作案工具对讲机一部、弹簧刀二把。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方位示意图、现场勘查录像资料、现场勘验检查提取物证登记表、现场照片、涉案财物移交清单、证据保全清单、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现金(钞)交款单、行政、刑事处罚罚没票据、从王某携带的挎包内查获的现金拍照、随案移交物品、文件清单、被告人户籍信息资料、证人程甲、程乙、王某、李某乙、雷某、曹某某、廖某某、苏某、袁某、郭某某、周某某、肖某、许某某、潘某、杨某某、陈某乙、王某甲、李乙、邓某某、杨某、张甲某、陈某丙、吴某某、王某乙、张乙、马某某、赵某乙、曾某某、黄某某的证言、辨认笔录、被告人姜某某、杜某某、陈某甲、许某、章某、罗某、赵某甲、李甲、李某甲、张甲的供述及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姜某某、许某、陈某甲、杜某某、章某、罗某、赵某甲、李甲、李某甲、张甲以营利为目的,结伙开设赌场聚众赌博,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姜某某、许某、陈某甲、杜某某发起并积极召集其他人员参与开设赌场,又雇佣人员进行管理、抽头和望风,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章某、罗某、赵某甲、李甲、李某甲、张甲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从轻处罚。被告人姜某某、许某、陈某甲、杜某某、章某、罗某、赵某甲、李甲、李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张甲在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及所知同案犯的犯罪事实,属自首,可从轻处罚。对被告人许某、陈某甲、杜某某、章某、罗某、赵某甲、李甲、李某甲、张甲适用缓刑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且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本院决定对其适用缓刑。据此,根据被告人姜某某、许某、陈某甲、杜某某、章某、罗某、赵某甲、李甲、李某甲、张甲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姜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扣除被逮捕前羁押时间即自2014年9月19日起至2015年2月21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许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三、被告人陈某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四、被告人杜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五、被告人章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六、被告人罗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七、被告人赵某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八、被告人李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九、被告人李某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十、被告人张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十一、赌具骰盅一个、骰子二粒、“姚记”扑克一副,作案工具对讲机一部、弹簧刀二把,赌资人民币55890元,违法所得人民币8000元,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徐立才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九日书记员  吕 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