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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榆执字第559号

裁判日期: 2014-09-19

公开日期: 2014-12-05

案件名称

郑宇欣与榆树市民泰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宇欣,榆树市民泰医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榆执字第559号申请执行人郑宇欣,女,2003年10月3日生,汉族,学生,现住榆树市五棵树镇爱国村*组。被执行人榆树市民泰医院本院在执行上列当事人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依法送达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后,被执行人在规定期限内给付医疗费等款项,但并未履行(2014)榆民初字第399号民事调解书的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达成和解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榆民初字第399号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景林代理审判员  江海峰代理审判员  刘海东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姚 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