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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站执字第155号

裁判日期: 2014-09-19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贺前进申请执行孟相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冻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贺前进,孟相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站执字第155号申请执行人贺前进,男,1969年9月27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孟相林,又名孟金贵,男,1959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2012年5月23日作出的(2012)站民初字第243号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6月11日向被执行人孟相林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孟相林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孟相林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孟相林与庞某于1985年在中站区民政局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结婚,系夫妻关系。本案被执行人孟相林所欠贺前进借款系孟相林与庞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欠,应由其夫妻共同财产偿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孟相林、庞某在银行的存款562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审判员  陈建华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李宣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