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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泽行初字第0017号

裁判日期: 2014-09-19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杨兆华、朱立会等与洪泽县朱坝镇人民政府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洪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洪泽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兆华,朱立会,陈训,赵可宝,冯建龙,杨兆学,杨宽权,孙诗成,朱立伟,杨兆奇,洪泽县朱坝镇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洪泽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泽行初字第0017号原告杨兆华。原告朱立会。原告陈训。原告赵可宝,江苏省洪泽县朱坝镇居委会10组5号。原告冯建龙。原告杨兆学。原告杨宽权,江苏省洪泽县朱坝镇居委会10组18号。原告孙诗成。原告朱立伟。原告杨兆奇。代表人孙诗成。被告洪泽县朱坝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在洪泽县朱坝镇街道。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兆华等10人诉被告洪泽县朱坝镇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行政行为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9月10日自愿撤回起诉。经合议庭审查,原告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及第三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杨兆华等10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吴克成代理审判员  凡振峰人民陪审员  董 锋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九日书 记 员  俞 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