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苏中刑执字第01140号
裁判日期: 2014-09-19
公开日期: 2014-11-13
案件名称
强贺中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强贺中
案由
受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苏中刑执字第01140号罪犯强贺中,现在江苏省苏州监狱服刑。江苏省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18日作出(2009)北刑初字第274号刑事判���,以被告人强贺中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三十万元,没收被告人强贺中家属代为退缴的赃款人民币五十二万元、港币四千五百元,上缴国库;继续追缴被告人犯罪所得的赃款人民币三十三万元、港币五百元、美金二千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2年5月31日经本院以(2012)苏中刑执字第0923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十一个月(刑期至2018年9月20日止)。执行机关江苏省苏州监狱于2014年6月3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9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苏州监狱认为,罪犯强贺中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杂务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为此,2012年以来,受到监狱表扬一次,被江苏省监狱管理局批准为改造积极分子一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减刑一年。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提出的罪犯强贺中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相关年度罪犯评审表及罪犯改造的日常考核资料、庭审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强贺中在服刑期间,能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本院准予减刑。由于该犯原判财产义务未履行完毕,且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确无履行能力,其减刑幅度应适当扣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强贺中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的刑罚执行(减刑后刑期自2009年8月21日起至2017年12月20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一鸣代理审判员 张珍芳代理审判员 姚 耀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陈瑜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