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咸渭刑初字第00304号
裁判日期: 2014-09-19
公开日期: 2014-11-19
案件名称
杨某甲、杨某某受贿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甲,杨某某
案由
受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咸渭刑初字第00304号公诉机关渭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某甲,男,1974年5月2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2014年6月11日因涉嫌犯受贿罪被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被告人杨某某,男,1962年6月28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程度。2014年6月11日因涉嫌犯受贿罪被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辩护人黄平,陕西渭民律师事务所律师。渭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渭检公诉刑诉(2014)第2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甲、杨某某犯受贿罪,于2014年8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后,认为符合开庭条件,决定开庭审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4年9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渭城区人民检察院代检察员刘宝靖依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甲、被告人杨某某及其辩护人黄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渭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咸阳冀东高新混凝土有限公司与中铁二十局集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第十六项目部签订合同,由咸阳冀东向二十局建安公司十六项目部供应混凝土。为了防止合同履行地杨家村村民阻挠,顺利履行合同,2012年年底至2013年年初期间,韩某找到杨家村村长即周陵办空港花园社区等项目协调领导小组成员被告人杨某甲,承诺每方混凝土给杨某甲提10元钱,由杨某甲保证该村村民不阻挡供应混凝土,后杨某甲通过做村民工作,使得咸阳冀东顺利履行合同。2013年2月7日、2013年6月22日、2014年1月30日,韩某依照混凝土供应数量三次向杨某甲银行卡转账共计218546元。2013年3月的一天,杨某甲在其家中给了该村党支部书记被告人杨某某现金10000元,并告诉同为周陵办空港花园社区等项目协调领导小组成员杨某某是咸阳冀东给的,为了让杨家村村民不阻挡施工,杨某某收下钱后离开。剩余208546元杨某甲为村中事务支付174250元,其余34296元占为己有。公诉机关以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书证等证据认定,被告人杨某甲、杨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收受贿赂,为他人谋取利益,其中被告人杨某甲受贿44296元,被告人杨某某受贿10000元,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并建议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杨某甲有期徒刑三年至四年、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有期徒刑一年。被告人杨某甲、杨某某在庭审中对起诉书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不持异议,表示认罪,请求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某的辩护人在庭审中对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犯受贿罪的罪名及基本事实不持异议,辩称:1、被告人杨某某未直接参与受贿,只是间接行为;2、被告人杨某某法律意识淡漠,其犯罪行为不能完全等同于国家工作人员;3、被告人杨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应认定为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4、被告人杨某某系初犯、偶犯,无违法犯罪前科,其犯罪情节较轻,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建议对被告人杨某某免于刑事处罚。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杨某甲于2012年4月任渭城区周陵办杨家村村委会主任,被告人杨某某2005年起担任渭城区周陵办杨家村党支部书记;2013年1月20日,中共咸阳市渭城区周陵街道工作委员会、咸阳市渭城区周陵街道办事处为进一步加强空港花园社区综合协调有关事项,推进中央商务区项目建设,保障群众回迁安置工作顺利进行,决定成立了周陵办空港花园社区等项目协调领导小组,被告人杨某甲、杨某某为协调领导小组成员,2012年,咸阳冀东高新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咸阳冀东)与中铁二十局集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第十六项目部(以下简称十六项目部)签订合同,由咸阳冀东向十六项目部供应混凝土。为了防止合同履行地渭城区周陵办杨家村村民阻挠,顺利履行合同,2012年年底至2013年年初期间,咸阳冀东销售部长韩某找到杨家村村委会主任、周陵办空港花园社区等项目协调领导小组成员被告人杨某甲,承诺每方混凝土给杨某甲提10元钱,由杨某甲保证该村村民不阻挡供应混凝土,后杨某甲通过做村民工作,使得咸阳冀东顺利履行合同。2013年2月7日、2013年6月22日、2014年1月30日,韩某依照混凝土供应数量三次向杨某甲银行卡转账共计218546元。2013年3月的一天,被告人杨某甲在其家中给了该村党支部书记、渭城区周陵办空港花园社区等项目协调领导小组成员被告人杨某某现金10000元,并告诉杨某某是咸阳冀东为了让杨家村村民不阻挡施工给的,杨某某将该笔钱收下,并在之后咸阳冀东与十六项目部履行合同中参与做村民工作。被告人杨某甲共计收取韩某给付的提成218546元,其中为村中事务支付174250元,给付被告人杨某某10000元,其余34296元占为己有。2014年6月10日,被告人杨某某主动向侦查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收受了10000元的事实。案发后,被告人杨某甲向侦查机关退交非法所得34296元,被告人杨某某向侦查机关退交非法所得10000元。上述事实,有被告人杨某甲、杨某某的供述,证人韩某的证言,咸阳市渭城区周陵办关于被告人杨某甲、杨某某的身份证明,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证明,中共咸阳市渭城区周陵街道工作委员会、咸阳市渭城区周陵街道办事处咸渭周发(2013)2号《关于成立周陵办空港花园社区等项目领导小组的通知》,被告人杨某甲、证人韩某银行交易明细卡查询单,周陵办杨家村各类花费清单,咸阳冀东与相关公司会议纪要,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检察院案款收缴票据,渭城区周陵办关于被告人杨某甲、杨某某工作表现的证明,被告人杨某甲、杨某某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案事实。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杨某某分别身为农村基层村委会主任、党支部书记,在政府委托其从事空港花园社区等建设项目协调期间,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现金共计44296元,为他人提供方便及便利,其中被告人杨某甲收受他人现金34296元,被告人杨某某收受他人现金10000元,其行为均侵犯了国家的廉政制度和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不可收买性,已触犯刑法,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某甲、杨某某受贿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杨先峰、杨某某系受国家机关委托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被告人杨某某于案发后主动向侦查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杨某甲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杨某甲、杨某某系初犯,案发后主动退交了非法所得全部赃款,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故对被告人杨某某的辩护人之相关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九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杨某甲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被告人杨某某犯受贿罪,免于刑事处罚。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任凯荣人民陪审员 葛党校人民陪审员 姚占义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康文科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六条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一)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二)个人贪污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三)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四)个人贪污数额不满五千元,情节较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本法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