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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苏中刑执字第01120号

裁判日期: 2014-09-19

公开日期: 2014-11-13

案件名称

秦洪根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秦洪根

案由

受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苏中刑执字第01120号罪犯秦洪根,现在江苏省苏州监狱服刑。江苏省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10月19日作出(2009)南刑初字第24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秦洪根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三十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期自2009年3月17日起至2019年3月16日止)。执行机关江苏省苏州监狱于2014年6月3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9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苏州监狱认为,罪犯秦洪根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键盘组装手工操作工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为此,2009年以来,受到监狱表扬二次,被监狱批准为改造积极分子一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减刑十个月。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提出的罪犯秦洪根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相关年度罪犯评审表及罪犯改造的日常考核资料、庭审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秦洪根在服刑期间,能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本院准予减刑。由于该犯原判财产义务未履行完毕,且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确无履行能力,其又在提请减刑期间受到警告处分一次,减刑幅度应适当扣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秦洪根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的刑罚执行(减刑后刑期自2009年3月17日至减刑后刑期至2018年7月16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一鸣代理审判员  张珍芳代理审判员  姚 耀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陈瑜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