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杭西民初字第2108号
裁判日期: 2014-09-19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马某与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通知:第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杭西民初字第2108号原告:马某。委托代理人:马浩杰,浙江浙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某。原告马某诉被告高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14年9月10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向原告马某送达案件受理通知书,告知其预缴的诉讼费金额及期限。但原告马某未在法定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并于2014年9月17日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萧京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九日书记员 鲁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