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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杭西民初字第2108号

裁判日期: 2014-09-19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马某与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通知:第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杭西民初字第2108号原告:马某。委托代理人:马浩杰,浙江浙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某。原告马某诉被告高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14年9月10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向原告马某送达案件受理通知书,告知其预缴的诉讼费金额及期限。但原告马某未在法定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并于2014年9月17日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萧京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九日书记员  鲁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