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崂执字第664号
裁判日期: 2014-09-19
公开日期: 2014-12-05
案件名称
青岛雄基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与青岛鸿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设备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岛雄基物资贸易有限公司,青岛鸿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崂执字第664号申请执行人青岛雄基物资贸易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青岛鸿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青岛雄基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于2014年5月5日于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青岛鸿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设备纠纷一案,偿还本息合计18707.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4年8月17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传票,2014年9月17日被执行人青岛鸿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缴纳全部案款。至此,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作出(2013)崂民二商初字第604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江守杰审判员 王思清审判员 李建才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九日书记员 陈忠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