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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莆刑执字第901号

裁判日期: 2014-09-19

公开日期: 2014-11-12

案件名称

陈志辉犯强奸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莆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志辉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莆刑执字第901号罪犯陈志辉(绰号老色),男,1990年11月25日出生,福建省南安市人,汉族,高中文化,现在福建省莆田监狱一监区服刑。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2日作出(2011)丰刑初字第370号刑事判决,以该犯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该犯及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19日作出(2011)泉刑终字第101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其刑期自2011年6月14日起至2022年6月13日止。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罪犯陈志辉于2012年2月23日交付福建省莆田监狱执行劳动改造。执行机关莆田监狱于2014年9月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以下,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福建省莆田监狱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该犯在服刑期间表现的有关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罪犯陈志辉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2012年2月至2014年5月累计达标分20.8分;2012年度被评为监狱年度表扬;2013年度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以上事实有在押罪犯改造情况考核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陈志辉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但综合考虑其犯罪情节,本院对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予以调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志辉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其刑期自2011年6月14日起至2021年8月1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郑玉步代理审判员  柯萍萍代理审判员  郑飞鹏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刘浪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