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渭中执恢字第00009号
裁判日期: 2014-09-19
公开日期: 2014-09-28
案件名称
献县新昌建材租赁站与中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渭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献县新昌建材租赁站,中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渭中执恢字第00009号申请执行人献县新昌建材租赁站。法定代表人陈某某,男,汉族。委托代理人杨某某。被执行人中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某某。委托代理人郭某。本院在执行献县新昌建材租赁站与中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且按照和解内容在逐步履行中,本院依据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渭中执字第00018号执行裁定书,暂退出本次执行程序。暂退出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人向我院提交了恢复执行申请书,恢复后,双方当事人按执行和解协议已全部履行完毕,申请人已受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渭南仲裁委员会(2013)渭仲裁第26号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东亮审 判 员 张 钢代理审判员 田淑芳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白 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