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芙民保字第82-1号
裁判日期: 2014-09-19
公开日期: 2014-10-17
案件名称
中国铁路物资广州有限公司与何细战、张磊华、张勋明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铁路物资广州有限公司,何细战,张磊华,张勋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芙民保字第82-1号申请人中国铁路物资广州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中山一路65号。负责人杜明正,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罗玉双,湖南安必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何细战,男,1974年8月12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张磊华,女,1974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张勋明,男,1963年10月6日出生,汉族。申请人中国铁路物资广州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何细战、张磊华、张勋明发生借款合同纠纷,中国铁路物资广州有限公司以被申请人可能转移财产,影响其受偿且情况紧急为由,于2014年9月18日申请本院对被申请人何细战、张磊华、张勋明的财产进行保全。中国铁路物资广州有限公司以其位于上海市宝山区牡丹江路1211号办公楼作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中国铁路物资广州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中国铁路物资广州有限公司名下位于上海市宝山区牡丹江路1211号办公楼(权证号码:沪房地宝字2014第024757号)的抵押、转让、过户等交易手续;冻结张勋明名下位于长沙市芙蓉区五一大道389号华美欧大厦1504房的抵押、转让、过户等交易手续。申请人中国铁路物资广州有限公司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或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保全。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李振宇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邓 露附:本裁定适用的法律条文原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