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四刑执字第1262号
裁判日期: 2014-09-19
公开日期: 2014-12-03
案件名称
杨玉龙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四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杨玉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四刑执字第1262号罪犯杨玉龙,男,26岁,汉族,吉林省安图县人,现在吉林省四平监狱服刑。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于2007年5月17日作出(2007)宽刑初字第17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玉龙犯抢劫、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19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本院于2011年4月作出(2011)四刑执字第63号刑事裁定将罪犯杨玉龙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1年3个月。执行机关于2014年8月29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杨玉龙能够认罪服法,接受改���,劳动积极肯干,较好地完成各项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经审理查明,罪犯杨玉龙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本院认为,执行机关报送的材料属实,该犯符合减刑条件,可以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杨玉龙减去有期徒刑1年10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林审判员 高振洲审判员 李大卓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九日书记员 韩 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