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胶民初字第5720号
裁判日期: 2014-09-19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陈央苗与东方鼎盛装饰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央苗,东方鼎盛装饰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胶民初字第5720号原告陈央苗,男,住胶州市。被告东方鼎盛装饰公司,住所地胶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央苗与被告东方鼎盛装饰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9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央苗在诉讼中自愿撤回对被告东方鼎盛装饰公司的起诉,系对其权利的自行处分,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央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原告已预交诉讼费2380元,退还原告2355元。审 判 长 周丽萍审 判 员 王晓晖人民陪审员 魏 云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高 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