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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二中民终字第07886号

裁判日期: 2014-09-19

公开日期: 2015-05-04

案件名称

孙兆伟与张永芹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孙兆伟,张永芹,北京华熙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二中民终字第0788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孙兆伟,女,1981年2月12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朱玉标,北京市翔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永芹,女,1965年3月18日出生。原审第三人北京华熙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长阳万兴路86号D-097。法定代表人吴平,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德仁,男,1988年1月28日出生。上诉人孙兆伟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2014)房民初字第033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孙兆伟于2014年9月19日申请撤回本案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孙兆伟撤回上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孙兆伟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保全费1520元,由孙兆伟负担760元(已交纳);由张永芹负担760元(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纳)。一审案件受理费7210元,由孙兆伟负担5910元(已交纳),由张永芹负担1300元(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孙兆伟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高宝钟审 判 员  霍翠玲代理审判员  马 骁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继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