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珠香法民一初字第1057号
裁判日期: 2014-09-19
公开日期: 2014-12-10
案件名称
卓秀坚与钟伟青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卓秀坚,钟伟青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珠香法民一初字第1057号原告:卓秀坚,女,汉族,1960年3月25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匡洁,湖南人和(珠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钟伟青,女,汉族,1964年11月16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卓秀坚诉被告钟伟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9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处分诉权的行为,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9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吴巧贤代理审判员 李 苗人民陪审员 邵 康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黄玉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