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咸安民调确字第00355号
裁判日期: 2014-09-19
公开日期: 2014-12-10
案件名称
郑振威、胡奇等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郑振威,胡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咸安民调确字第00355号申请人郑振威。申请人胡奇。申请人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4年9月11日经咸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一大队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协议:1、胡奇赔偿郑振威检查费、医疗费、车损(凭票);2、胡奇赔偿郑振威损失等合计1500元整。此纠纷一次性了结。本院于2014年9月19日受理了申请人胡奇、郑振威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人员何利平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上述调解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确认调解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如果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何利平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 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