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安非执字第990号

裁判日期: 2014-09-19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安溪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吕金远、张美华计划生育行政非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溪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安溪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吕金远,张美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安非执字第990号申请执行人安溪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址在福建省安溪县。法定代表人黄国良,任该局局长。被执行人吕金远,男,1982年6月26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农民,住福建省安溪县。被执行人张美华,女,1982年6月1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农民,住福建省安溪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溪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吕金远、张美华计划生育行政非诉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7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社会抚养费人民币129336元及滞纳金,现尚欠社会抚养费人民币129336元及滞纳金。经查,被执行人吕金远、张美华现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暂缓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溪县人民法院(2014)安执审字第703号行政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一旦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永福审判员  刘建安审判员  林竹森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伟昌 来源:百度“”